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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过去的发展重心、改革重心都围绕着经济建设,政府在引领举国上下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曾一度忽视对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导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愈发激烈。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政府的观念也有了转变,但是我国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政府在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工作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因此,为了协调和解决提高社会生活物质条件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矛盾,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需要推进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文章运用法学理论,阐述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体系的必要性;同时梳理了该考核制度的法律关系,提出了推进此项制度实施还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制度提供一定的思路,希望能对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有益探索。文章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对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以及阐述了相关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综述。第一部分,根据目前我国生态建设绩效考核的立法及实践,提出在法律层面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的法学内涵,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立法存在缺陷,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中公众参与度不高四个方面。第二部分,对新公共管理理论、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理论、环境法治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了分析,阐述其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制度的理论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存在问题的法律层面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的相关法学研究成果不足、法律供给无法满足生态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律实施效果较差。第四部分,对国外发达国家生态建设及对政府绩效考核的经验进行了分析,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本文提出四点启示: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再确立外部考核主体的法律地位;此外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立法创新;还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第五部分,提出对推进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法治化的思路:明确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制度的定位,界定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的内涵,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相关立法,鼓励省级政府自主创新性立法,积极推动上位法的制定,确定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奖励及责任追究机制。结论部分,文章最终得出:明确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考核法律关系,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尽快完善并细化国家立法,结合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与考核制度形成合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