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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信托计划由个人自愿参加,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养老金监管制度的完善。不同于一、二支柱养老金信托委托人,个人养老金信托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管能力低下,信托法律关系中对受托人的监督与制约力量不够,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出现受托人侵吞养老金等侵犯受益人利益的情况,因此个人养老金信托需要法定的监管制度对受托人进行外部力量的约束。由于个人养老金信托委托人不具备专业金融与法律知识的特点、享受特殊的税优优惠制度的特点及特殊的属性等因素,如何在这些特殊的制度环境下保障养老资金安全性的同时做到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不仅仅依靠受托人专业的金融投资决策,也需要依靠国家的监管法律制度对受托人进行约束。虽然我国现在尚没有个人养老金信托,但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就试点已经在我国展开,个人养老金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史必然趋势。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养老金信托监管制度与相关法律,但其要遵守我国养老金监管法律的一般规定。从个人养老金信托监管制度在我国养老金监管法律体系的位置来看,个人养老金信托的监管要遵守养老金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也要根据其特点在特定的环节遵守其特殊的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的养老金监管法律制度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养老金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税收监管上。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监管方式、监管模式、监管对象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出适合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为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托的理论分析,为其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主要说明了个人养老金信托的概念、特征及其监管的必要性。个人养老金信托是由于信托法律关系内部监督能力低下,易发道德风险,所以需要监管保障,而个人养老金信托的“投资属性”决定了其需要专业化的监管。第二章从我国养老金监管体系角度分析未来我国个人养老金信托将存在的问题,发现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税收监管环节均存在漏洞,易出现问题。监管主体上主要是主体数量繁多与监管权界限模糊;在监管对象上,以受托人为监管对象从受托人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上分别进行分析;在税收监管上,导致税收监管问题主要是由于税收信息掌握不足及反避税规定的缺失。第三章从不同角度上对适应我国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证,分析了国际上现存不同的监管方式、模式等优缺点,并对各国受托人监管的规定进行分析。第四章根据上述提出的我国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各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个人养老金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构架的建议。首先,在监管方式上创新性的提出我国个人养老金信托适合谨慎监管和数量限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其次,在监管主体上建立专门的个人养老金监管机关和税务机关为监管的主牵头部门,分别对受托人和税收进行监管,并在人社部下设专门的个人养老金监管协调部门,负责监管机关内部协调工作;在税收监管上主要解决税收优惠问题及信息监管问题,优化税收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及税收惩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