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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在传统的研究里,一直存在着“理性”和“精神”的差异,差异的本质在于德性是“理性”还是“精神”的论争。传统理性主义德性论主要从五大理论来论证德性的问题,目的论认为人拥有德性就是为了获得幸福,义务论认为德性是在对于义务法则的遵从下而产生出来的一种道德力量,规范论主张德性是在对规范的遵从而产生出来的道德品质,整体主义认为德性是在基于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考量而诞生出来的道德品性,实用主义把德性理解为一种实践的求真品质。各自的矛盾形成了理性主义德性论在哲学上的困境,内在主张对于人感性偏好的克制、德性行为的外在依从,导致了整个德性概念理解上的分裂和德性自由的缺场问题。德性作为一种精神的理解,就把人看作是一个精神的存在者,德性的产生和生成都是精神在起作用的结果。精神在概念上是知其自身现实的理念,既能够认识自身,又能够将自身实现出来,达到自在自为、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呈现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的三种形态。通过对德性词源的考究和精神客观呈现自身内容的陈述,德性显然就是一种精神,内在的理解和生成逻辑就是人通过主观意志调整人的感性动机,在客观的伦理环境中实现出来,形成一种内外统一的精神品质。由德性的这种生成逻辑,按照德性精神在人身上的呈现阶段来看,人首先一个自然的存在者,并从属于一定的自然伦理实体,在自身拥有自我意识和德性意识后,克服自身的感性欲望和主观偏好,内在形成一种主观的道德品质,成为一个个体的人,而人真正的成长和德性品质的获得必然要在一定的客观伦理中。德性的精神形态由此就可以划分为自然德性、“道德”德性和“伦理”德性三种逻辑发展形态。自然德性讲述人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者,在最初的意义上体现出来的德性精神,包括功能、率真和诚实三个阶段的德性内容;“道德德性”是人在拥有自我意识以后,在自身内形成的一种德性精神,包括责任、幸福和个体善三个阶段的德性内容;“伦理”德性是人在真实的伦理关系、伦理环境和伦理实体中体现出来的德性精神,包括关系、制度和实体三个阶段的德性内容。以此构成德性的“精神”气质的整体性论证。现代性的德性理论一方面体现为过度理性化或工具理性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体现为主体权利、个体利益的主导,导致了现代性德性产生出了主体权利的彰显、个人的利益本位和规则桎梏的困境。内在的缘由在于现代性社会物质与精神的断裂、规范与自主的分离、实用的价值取向。而走出这些德性困境就需要德性的“精神”救赎,在整体思维方式上实现理性向精神的转化,对德性进行精神的认知和实体的体悟。这样就从总体上实现德性的“精神”气质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