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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以及平等武装原则的要求,保障刑事证人顺利出庭作证。考察各国立法经验可知,世界各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般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权利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证人作证制度等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主要在证人资格,证人保护以及证人作证方面做了若干的规定,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司法资源以及现有的审判模式均会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重要的影响。立法上缺陷以及司法上的影响因素再加上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直接导致了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实。考察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可知,这些国家也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立法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应该借鉴两大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经验,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应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公平正义查明案件事实,发现事实真相,保障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核心指导思想;二要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规定:首先要从明确证人的范围、明确规定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完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三个方面完善证人资格制度,合理配置证人义务。其次要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证人权利制度,合理配置证人权利,规定证人的费用补偿权制度证人特权制度。再者,要从明确与完善证人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保护的阶段、启动程序与保护方式等方面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最后要从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完善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个方面完善证人作证制度,保障证人真实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