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多年的历史。监理制度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尽管也发挥着不少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又一直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通过文献调研和专家访谈,找出了现阶段我国监理存在的8个主要问题,它们分别是监理定位问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地位较差、收入较低、服务范围狭窄、企业资质管理不合理、监理市场混乱、权责不对。监理制度的引入在一开始被描述为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产物,但20多年以来,国际上却并没有发现任何一种能与我国的监理完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不过我们仍然能找到在施工阶段发挥着类似我国监理作用的其他典型市场主体,如美国AIA合同体系中的建筑师,FIDIC合同中的工程师,以及日本的“监理”,它们都可被部分地视为导致我国监理制度产生的国外“渊源”。为此,本文通过将我国监理与美国建筑师、FIDIC工程师以及日本监理的合同地位以及DBB模式施工现场监管的职权的比较研究,试图追根溯源,找出其与我国监理的异同,并从中查找分析我国监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本文采用了文献比较研究和专家访谈等方法,研究发现:我国监理在合同地位上与项目设计单位仅仅为管理协调关系,我国监理对于业主和承包商来说没有技术权威;而不论是美国建筑师、FIDIC工程师还是日本监理都有着很强的技术权威,他们要么是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要么是项目设计单位派出的代表,要么是设计单位派出的团队。故本文的结论之一是监理不是设计单位代表是我国监理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而专家访谈的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同时,我国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职权均比其它三者大,由此我们又推导出了我国监理问题的另一根源: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责任过大。本文发现的其他问题还包括我国监理不用购买相关保险等。针对上述研究发现,本文提出的监理制度改革策略是:针对施工现场对设计现场服务的需求,让此部分的监理业务回归设计方并配套出台“施工现场服务收费标准”、修改承包商与监理责任的界定;针对社会对监理公正第三方角色的需求,改强制性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为政府委托并配套修改强制监理范围;针对业主对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让此部分的监理业务回归市场并配套监理企业资质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