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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体制改革,是继1994年进行的税收体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改革,而1994年的税制改革,制定了当时国际上通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并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个环节确定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要缴纳营业税,从而形成了两个相互平行的税种。通过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有效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次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在不断显现,比如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间税负不公、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征税的征收成本过高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年9月1日,试点城市新增北京市;随后,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和深圳市相继加入到方案试点行列;2013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将“营改增”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年8月1日扩大到全国范围;而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2013〕106号文,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从理论层面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但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还可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反映税负增加的交通运输业企业不在少数,这不但会阻碍此行业的发展,也不符合“营改增”的改革意图。因此通过微观层面的研究,发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制定与实施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阐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国交通运输业微观方面的影响:引言部分,介绍了交通运输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方面的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并提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一部分,对交通运输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脉络及内容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侧重理论方面,对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微观层面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征管成本降低,重复征税现象减少有积极的作用;并能够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交通运输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外企业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税目、税率,应纳税额,财务处理,净利润等微观方面的影响。第五部分,结合国外征收增值税的经验,提出我国“营改增”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