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有土地租赁权是承租人通过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受让人因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为土地一级市场的交易方式,只是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补充。虽然国有土地租赁只是一种补充方式,但却能够弥补土地出让制的不足,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国有土地租赁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在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辨析中厘清国有土地租赁权的概念和涵义,肯定国有土地租赁权的制度功能。然后,介绍国有土地租赁权流转制度存废的理论争议,并以土地租赁权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为理论依据,以我国及世界各国立法为现实依据论证我国的国有土地租赁权应采有限制的流转。然而虽然国有土地租赁权能够流转,但考虑到其本质上仍为债权,应当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确定出租人同意,开发至一定程度等流转条件。由于我国土地为公有制财产,有关土地的使用、利益的获得一定程度代表着公共利益,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除了国有土地租赁权流转问题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租金问题也应当受到关注。为了平衡国家与承租人的双方利益,对国有土地租金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制,这不仅是限制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虽然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一些规定,但还存在诸多不足,笔者建议应在租金征收标准、租金调整条件及方式、租金的调整程序上加以进一步的完善。最后,文章最后一部分重点讨论国有土地租赁权期限问题。作为一种租赁权,土地租赁权不仅受《合同法》最长期限限制,还会因土地用途的不同而受到短期长期的限制,考虑到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征及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化的债权性质,我国应突破一般租赁权的期限限制,设定以短期租赁为主、长期租赁为辅的期限模式并赋予承租人续租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并达到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资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