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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指一些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产生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经丧失了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的能力,为了防止破产主体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进一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将其财产通过司法途径,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合法合理地予以清偿,以此便于使破产主体退出市场、合法地免除其责任的法律行为。破产,是优胜劣汰这一竞争性的自然规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体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破产这一法律制度,人们对其看法不一,从消极的方面来看,有人认为它是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披了一件外衣,而从积极的层面来看,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并且有助于经营主体在公平的条件下重新建立社会信用和提高风险意识。我国的新破产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新法较之旧破产法虽然有很大的进步,然而通过研究对比,笔者认为还是存在很多规定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以此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做贡献、为经济发展作保障。为满足中国加入WTO之后的需要,破产法向走国际化道路的方向发展不可避免,外资贸易飞速发展的势头显而易见,生产、销售和服务全球化速度令人瞠目,可想而知跨国破产案件的出现也将成为寻常。针对跨国组织的破产,如何调解各方冲突,保护各方甚至各国的利益,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同课题。中国破产法研究方向走国际化路线也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只有针对现实状况对破产法进行修改,才能真正发挥法律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的能力。日本是与我国一衣带水的国家,破产法的颁布施行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经过几代人的修改和完善,其不断发展和丰富,2005年3月1日,新的日本破产法生效,在破产法发展方面,不得不承认,确实有许多法律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基于此,笔者通过研究比较,对比两国破产法的重点不同之处,采其长避其短,希望可以作为我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一些参考,使之成为一部既可以与国际化接轨又可以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破产法。本文的目的,是希望以笔者粗浅的意见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谈谈新破产法中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