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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一直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充满争议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一制度有着不同的认识,而我国目前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作出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外,并未在我国产品责任体系中明确引入这一制度。我们对这一制度的功能、合理性倒底应怎样认识?我国是否应在产品责任立法中明确引入这一制度?这一制度的引入对我国的产品市场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些疑问都有待我们进行理性地思考。本文从历史、宗教、法理、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与梳理,并对我国未来的产品责任法的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和历史渊源的考察,准确地把握了它的内涵和历史脉络。第二部分,探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主要功能。即惩罚与威慑功能、补偿功能、鼓励交易的功能、激励功能和报复功能。第三部分,分析了产品责任的概念、性质、主要责任形式。并通过对合理性概念的理解,从宗教角度、伦理道德角度和经济学角度全面而深入地论证了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合理性。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当前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进行了检视。分别以若干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为例,探讨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该制度上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对两大法系产品责任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走向作出了归纳。第五部分,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评述,着重讨论了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赔偿内容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精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进行了重点评述。结合我国当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严峻现实,通过对若干中外典型产品责任案例的横向对比论证了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六部分,论证了我国未来与国际接轨,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并以该法为统率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并对作为该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