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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美国经济学家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成本分担理论——高等教育的成本应由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机构或个人共同承担,将政府或纳税人承担的全部高等教育经费部分地转移给学生和家长。这样虽然有利于某种层面的公平和效率的要求,然而,我们必须注意这一转变会给低收入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解决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无法继续高等学业的问题,学生贷款的方式被诸多国家采用,如今其已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于1999年正式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项目。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的推广面临着诸多难题:较高的贷款违约率、商业银行的“惜贷”、地区推广的不平衡。然而,这并不代表学生贷款是无效率的,应该放弃使用。一些国家实施学生贷款的历程经验告诉我们,学生贷款可以实现缓解财政压力的同时,保证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受教育问题。因此,这些难题只能说明我国的助学贷款项目还不完善,还有改善和提高的空间。本文尝试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的条件下,讨论国家助学贷款中诸多行为主体——政府部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放款银行、高校,以及借款学生——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看清在助学贷款项目中,每个行为主体所处的位置,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和劣势,这样就为制定政策提供了方向:怎样制定政策才会提供给各个行为主体“有效的激励”,最有效地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项目。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1)采取更严格的资格审查标准:不仅需要提交家庭收入与资产证明,还需要提交父母的教育文化水平和当前职业证明;(2)采取与还款年度违约率相对应的,浮动的高校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3)如果评价结果优劣的标准相同,那么,对平均还款能力较强的高校应采用浮动跨度较小的风险补偿金比例,且高校的还款能力越强,其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应在贷款发放金额中占据更大的比例。(4)对地方政府存在财政压力的地方所属高校,由中央财政部门直接贴息;适当减轻此类地方财政与高校共同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比例。(5)采取收入水平与还款额相联系的浮动利率还款方式。其中,第1点和第5点结论已经在一些国家得以实施,尽管合约的具体条款有所差异,但这些措施起作用的方向和方式是一致的。本文认为这两种形式亦可在我国进行尝试,对控制贷款发放中的“逆向选择”,减轻学生的还款压力会起到良好的作用。第2、3点是本文针对高校承担风险补偿金比例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现存政策的调整建议。第4点结论则是本文将一些学者讨论的中央所属高校与地方所属高校之间的不平衡、不平等引申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不平衡的角度,并由此得出相关的结论。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项目,强调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应参照一定的标准浮动起来,并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区分开分析如何解决学生贷款地区推广不平衡的问题。这也是上面介绍的本文的第2、3,4点结论。本文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言。简要介绍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意义,综述从八十年代至今中外学者在相关领域对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研究成果,并进行简单地比较和分析。第二部分,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作用;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在我国的发展阶段;关于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存在的概念模糊。第三部分,国家助学贷款项目面临困境的经济学解释: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对国家助学贷款项目中各参与方的利益进行深层次剖析。第四部分,分析、比较、参考其他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发展进程和成果(主要分析的是印度与香港地区),提出适宜在我国推广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政策建议。第五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