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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持票人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占有并取得票据权利的票据持有人,我国虽未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从法律层面的肯定,然而《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程序的条款,却排除了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善意取得的效力。程序法中公示催告制度对实体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不仅使得票据受让人在流转过程中承担诸多附加风险,而且使实体法上对善意持票人保护这一立场发生动摇,不利于票据交易市场的发展。本文拟从制度的构建,域外法的比较,实务上的操作等方面分析我国公示催告期间善意持票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保护的建议,以期票据制度在维护失票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有效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平衡两者的法律地位,促进我国票据安全、有效流通。文章第一部分以善意持票人及善意取得制度构成的理论分析进行开篇,通过与域外法的比较,以及当下票据关系实务中总结出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情况,分析我国票据关系中成为善意持票人并非易事。文章第二部分论述公示催告程序对善意持票人法律地位的影响,分析公示催告程序会造成善意持票人在实践中的困境。一方面,其直接剥夺了善意持票人票据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其加重善意持票人在票据取得以及票据持有过程中的风险与负担。文章第三部分分析公示催告程序期间善意持票人地位存在的不合理性。从我国法律条款的逻辑结构,以及与域外法的比较等,从三方面进行展开,包括公示催告程序两阶段法律后果不统一;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后果对善意持票人过重;除权判决不应剥夺善意持票人票据上的所有权利。文章第四部分阐述如何对我国公示催告期间善意持票人进行保护,通过借鉴学习统一法系制度,提出确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预防恶意公示催告申请;完善除权判决之诉的建议,以期有效保护我国善意持票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