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如日本学者原田尚彦曾说过:“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是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而出现的现象。环境问题,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世界先进国家共同的烦恼。”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也不得不面对这一所有先进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环境问题。面对当下的环境污染状况,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我国也不例外。不过,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相应的刑事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如我国刑法将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的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规定为行为犯与结果犯,而未作出任何危险犯的规定。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来提高刑法在环境保护中起到的作用,并通过环境刑法对环境进行更好的保护,如通过完善污染环境罪行为犯以对实施违法环境污染行为的犯罪行为人进行惩处,通过创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以做到在“危险”状态出现时对环境进行保护,防患于未然,体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将现有污染环境罪结果犯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结果加重犯以对具有极高危险性的实质危害后果进行最严厉的打击,以此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围绕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既遂形态,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其进行研究及论述。在第一部分,本文将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犯罪既遂形态的研究现状进行简单的概述,对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及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的设立现状进行论述,并根据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法益及环境污染犯罪所具有的特性提出我国污染环境罪犯罪既遂形态设定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的探讨,在该部分,本文将对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法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进行论述,通过对现有污染环境罪法益理论进行分析,提出本文观点,之后根据本文认同的污染环境罪法益理论对如何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提出建议,即提出完善现行污染环境罪行为犯的建议,提出创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建议以及提出将污染环境罪结果犯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结果加重犯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已经确认的污染环境罪犯罪既遂形态的修改建议,即对污染环境罪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修改建议。在这一部分,首先通过论述设立污染环境罪行为犯具有何种意义,立法者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行为犯想要达到何种效果,然后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污染环境罪行为犯提出完善建议。其次,根据上文的论述本文认为无论是从污染环境罪的特性还是从法益角度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规定为结果犯都是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需求的,所以本文在此欲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基本构成进行论述,以论证将污染环境罪犯罪行为造成的实质危害结果设为相应罪名的刑罚加重情节是可行的,即将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修改为结果加重犯。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能够创设新的污染环境罪犯罪既遂形态——危险犯——的论述,并提出如何设立的建议,即通过分析刑法理论界对于设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赞成与反对的观点,并对其做出评析,再结合本文对创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述,提出我国应当设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观点,并对如何创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