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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要求侦查、起诉面向审判并服务于审判,要以审判的要求去指导侦查、起诉活动。其中,侦查和起诉之间的关系如何,将直接作用于审判,并直接影响审判的要求在审前能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程度。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侦诉关系是一个基础的问题。本文研究思路是对A省六市的侦诉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侦诉关系存在的现实问题,再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要求,提出完善我国侦诉关系的具体方案。首先,通过在A省实地调研方式收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手数据,分析侦诉关系在实践中的现实样态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A省实践数据调研分析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检察引导侦查运用甚微、检察监督制约侦查行为有限、侦诉关系局限于审前、检察机关证据采信失灵的问题。检察机关更多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来约束侦查权扩张,容易造成许多有问题的案件最终走向审判。侦诉关系呈现出过度依赖卷宗、权责关系不明等问题。其次,通过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分析当前侦诉关系出现问题的成因。宏观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侦诉理论的不完善、侦查权和诉讼权属性差异大。我国侦诉关系深受国外“侦诉一体”模式的影响,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求。微观层面则主要体现为检察监督与引导侦查职能存在重叠;侦查、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制度设置不合理,易出现为了绩效而忽视办案质量的情况;同时由于侦查权运行的非公开性,导致我国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侦查过程存在的问题。再次,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实体上应当按照审判对于程序与证据的要求去重新建构侦诉关系。在程序上,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制约职能。在证据上要保障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与运用证据引导作用的发挥。最后,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下,精确定位侦查机关的职能,保证侦诉关系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发挥最大功能,确立审前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将诉讼的风险向侦查机关倾斜,让侦查机关承担办错案的风险,以促进侦查机关能够依法办案。同时,要将检察引导侦查常规化,保证侦查机关取证以及审讯能够在检察机关合理的指导下有序开展。另外,要将侦诉关系延伸到审判,保证侦诉机关在法庭上形成合力和辩护方进行质证,从而有效处理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就侦诉机关内部而言,要改变当前的绩效考核制度,避免为了绩效而忽视案件质量,提高侦诉人员从业门槛,保证侦诉机关权力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