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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学术界自1992年以来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详实的介绍。在对十几年来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论文、教材和专著的整理与归类之后,本文对这些既有成果做出了相应的评析与批判。本文认为学界十几年来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成果可以按照“研究经济法本质的意义何在——经济法本质的层级划分——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论述”三段范式的方法加以认知。在评价之后,本文阐述了对既有经济法本质的理论批判的重要意义,并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本质的理论为例,指出其存在的三大缺陷,对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批判,并呼吁学术界对该问题加以重视和重新评价。推而广之,本文认为国家干预、协调、调节、管理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经济法的外在特征,是研究成熟、完善的现代经济法的切入点,但却并未深入到经济法的本质层面。本质,是一个特殊的范畴,在法学领域中使用该词,需要首先明确其概念,不能把外在特征与内在本质相混淆。经济法本质的研究,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层是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法这种社会现象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内涵;第二层是本部门法具有的独特法律属性,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本部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内涵。就法的第一层本质而言,目前学术界对其重视不够,认为这是一种“过弃”的、无多大实际意义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不同时代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发展变化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现阶段法的社会本质的分析,指出了深入研究经济法社会本质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经济法社会本质包括了哪些重大的基本问题,并附带对时下流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提出了质疑和改进建议。最后,本文认为要明确作为现代部门法代表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就必须弄清经济法产生的条件与环境。通过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归结,本文得出结论: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以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三者缺一不可、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三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