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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6月开始至2016年1月止,我国已经在所有省份完成了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工作。至此,员额检察官的改革已全面开展,开始了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了更好地让地方政府提升执政能力,如何加强员额检察官的队伍建设,提高员额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积极性便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检察官入额的数量和比例都比较小,使得大批检察官被挡在了门外,检察人才流失严重。然而检察机关正处于案多人少的状态,每一名员额检察官都有着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人均办案数量非常高,压力很大。在这种大环境的背景下,员额检察官经常加班,有时候节假日也不能休息。繁忙的工作会让人渐渐失去工作热情。为了提高员额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薪酬激励。作为激励员额检察官的重要手段,薪酬激励的完善与发展也迫在眉睫。薪酬激励的实行需要达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一致,但目前的薪酬激励在实施时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情况,影响了薪酬激励的实际效果。完善薪酬激励,利用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员额检察官进行公开、公正地选拔与考核,为各地方检察机关提供优秀的高素质人才,以保证工作有序地开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各项工作的实施。本文以长春员额检察官为个案,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了解员额检察官对于目前实施的薪酬及薪酬激励的认识和看法,再根据调查和访谈结果,总结得到目前我国员额检察官薪酬激励的现状,并分析得到不同级别的员额检察官工资差距较小、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和效用不明显、员额检察官奖惩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绩效考核制度不够完善、薪酬激励方式固有化;以其它国家检察官薪酬激励研究为借鉴,提出我国完善员额检察官薪酬激励的对策与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督机制,优化绩效考核制度、发挥绩效工资效用,改进奖惩制度、优化薪酬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