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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犯,随着学理探讨上的深入以及越来越多的实践中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共识,然而,立法上的混乱、司法实践的偏差以及学术研究的薄弱,深刻地阻碍了新闻媒体社会功能的实现、新闻从业规范的建立以及新闻媒体的健康运行。
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法分析的方法,分析新闻侵权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相应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构具体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
在整篇论文的论述架构安排方面,本文以问题的提出、分析和解决为思路。第一章以归纳现状和提出问题为主,对目前我国新闻侵权归责立法混乱、司法偏差和学术研究薄弱等问题进行了整理,分析了新闻侵权归责的基本特点,并初步提出,鉴于对特殊侵权形式、严重损害后果和特殊社会意义的考虑,新闻侵权不应当采用严格责任,而是采用区分主体的二元归责原则。
在此基础上,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建构了新闻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和特殊归责原则——实际恶意。第二章提出,过错责任有助于平衡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符合平等和公平的理念,同时,过错推定符合新闻侵权的证明需要、诉讼经济效率的分析,也有助于保护媒体的编辑特权。第二章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对报道语言和图片的使用、消息源的可靠程度、对消息的核查、报道角度的中立和平衡、新闻采集行为和报道技术等八个方面的媒体行为进行讨论,进而界定媒体的注意义务。
第三章论证了在原告作为公众人物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中,应该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适用实际恶意规则。重点论述新闻媒体如何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回到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讨论了实际恶意规则在我国的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
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指出新闻侵权归责制度涉及新闻自由和人格权这两种经常冲突但同样珍贵的权利。使媒体和公民法人在法治的框架内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需要法学界和新闻界更深层次的探讨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