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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而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预防犯罪的认识也在更新,同时,对该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国对预防犯罪的研究现状,主张在预防犯罪的研究问题上应调整犯罪学中已有的只注重由犯罪现象到犯罪原因再到预防政策以及只重预防政策、不重预防现象的旧套路,切实将预防犯罪作为与犯罪同时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进行并行研究,以发现其中的预防规律,从而最终使预防犯罪的研究不只是单纯形成某些格式化的预防政策。为此,本文引用了博弈理论,并贯穿以实证的方法,力图从客观、辨证的视角得出相关结论。 在文章结构上,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在预防犯罪研究领域存在的误区。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博弈论与实证方法在预防犯罪研究中的意义。第二部分着重从基础性前提、构成要素、形成条件等三个方面分析了预防犯罪博弈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基本模式。以此认为,预防犯罪者应该正视预防犯罪博弈的存在,并通过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努力创造博弈的各种条件,在博弈中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合理安排博弈形式,使博弈处在预防者的有效调控之中。第三部分以信息之战和预防场为重点剖析了预防犯罪的博弈过程。在信息之战这部分内容中,以实证的方法分析了预防犯罪决策者和犯罪决策者在信息获取中的战略。通过对信息之战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各自利益获取的机会上,预防犯罪决策者和犯罪决策者的机会是均等的,不会形成博弈中一方的绝对占优。在预防场这部分内容中,提出了预防场的概念,认为,预防犯罪的博弈是一个开放的场域,预防犯罪博弈的过程除了博弈双方的参与外,社会环境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不可忽视的。另外,预防场本身不是一个平面模型,而是一个四维空间结构,组成该结构的四个预防因子的运动形成了预防犯罪博弈的四个博弈点,而这四个博弈点的运动形式又最终影响预防场的状态——预防犯罪的效益结果。因此,为了保持预防场的效益化运行,预防犯罪决策者应遵循三个规则,包括:预防犯罪决策者的主动调控规则;预防点前移趋近于预防战略最优规则;预防成本与效益的均衡规则。在第四部分,分析了博弈的终局,指出,预防犯罪的博弈终局只是暂时的阶段性状态,导致预防犯罪决策者和犯罪决策者之间的非合意均衡因素的客观性使预防犯罪的博弈会不断持续,可以说,对犯罪的预防是促进社会的进步动力之一。第五部分,以对预防犯罪现象的整体博弈分析为基础,对综合治理预防论进行了重新认识:指出,综合治理预防犯罪论是符合预防犯罪规律的理性选择;预防为主是综合治理预防犯罪论的价值取向,而预防为主的实现是以提高犯罪人的犯罪机会成本并使其产生社会性的认知效应为主线的;综合治理预防论的运用是以建立一定约束形式的预防原则为前提的;预防犯罪博弈的开放性、博弈参与者对各自利益寻求的本性决定了综合治理预防论并非完美的预防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综合治理预防论在预防观念上也应有一个变化过程。 本文的基本观点包括:(1)在方法上,研究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应以犯罪现象和预防犯罪现象两个支撑点为基础,不能只强调对犯罪现象的解释;(2)利益的对抗性是犯罪和预防犯罪两种社会现象发生作用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推动了犯罪的规律性变化,而且,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程度越高,犯罪与预防犯罪之间的抗衡越激烈,结果或表现为犯罪现象严峻,或表现为社会较为稳定,而且这两种情况是交错出现的;(3)在综合治理预防论的战略组合中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警戒禁止型战略在组合模式中应占主导地位;(4)学术界存在的“狭义”预防论不符合预防犯罪博弈的内在规律,理想的预防模式应是以广义预防(包括综合治理预防论)为基础的;(5)在博弈中,预防犯罪决策者和犯罪决策者在博弈战略的选取、利益实现最大化的机会上都没有绝对的优势,因此,预防者应在预防活动中争取主动,力争使预防对象在预防者设定的平台内博弈,减少预防对象选择犯罪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