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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特岗计划”实施。该政策在农村教育发展落后和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双重背景下出台,旨在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3年,从而创新农村教师队伍机制,缩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特岗计划实施十年以来,后续问题不断暴露,究其原因,主要是契约执行效率低、双方缔约意识淡薄、教育行政部门在契约中占主导地位等因素致使特岗教师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特岗教师在考试合格被确定录用后,会与设岗县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一个书面合同,达成契约关系,约定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各自应该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对于特岗教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契约的存在,特岗教师的权益就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本研究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基于特岗教师自身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法律地位以及与契约中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借此来探讨特岗教师契约的性质。然后,以四川省L市为调查区域,对该市104名特岗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并抽取部分特岗教师进行了深度访谈,以期得到更可靠的资料。 调查结果显示,特岗教师契约还存着诸多问题,先是契约内容不完善、缺少法定条款,契约主体不完备,具体条款按需索取、语义模糊等,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也效用低下,职责不明,工资执行标准不一,缺乏科学系统的考核措施以及没有长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并从政策本身、教育行政部门、设岗学校、特岗教师自身几个维度对所存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基于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契约的对策,如增加契约法定条款,明确各主体职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配套措施,完善特岗教师契约相关的法律保障以及构建特岗教师良好心理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