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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起,我国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态势放缓。因人口基数大、经济不均衡式发展,我国开始步入“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相对较低,超龄就业现象在一些领域逐渐呈常态化,但相关立法并未随着该社会现象同步修订。部分超龄就业者并不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导致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使其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亦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及国家的长久治安埋下隐患。但超龄就业者是否享有劳动者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进而通过《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调整?诚然,部分超龄就业者已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该群体提供的劳动与适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无二差,其再就业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超龄就业者能否认定工伤,直接决定了其有权行使何种救济方式。若其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救济,该条例实行无过错原则能够确保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及时获取救济;若其未被认定工伤则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该规定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超龄就业者适用《侵权责任法》获取的赔偿金额或许高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该条例并不包含精神抚慰金的范围,但超龄就业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助于充分实现劳动者的因工受伤的索赔权,有利于企业避免较高人身损害赔偿额而产生的不利竞争,有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劳资冲突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超龄人员纳入保护范围内,认定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为工伤,亦符合《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及医疗条件的改善,公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至76.7岁,(1)改革当前“一刀切”的退休制度,将严格的法定退休制度改革为依据超龄人员劳动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柔性退休制度,将超龄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之内是大势所趋。不能将劳动者是否超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否作为超龄人员再就业过程中认定工伤的先决条件。笔者对上文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对超龄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分析超龄人员再就业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困境,旨在重塑超龄人员劳动者资格、统一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特殊劳动关系,进而对其在工作中所受人身损害是否认定工伤形成相对明确的统一规定,一改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使每位公民感受到公平与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