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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死刑”两个字我们早已耳熟能详,它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标志的刑罚方式,可想而知,死刑也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刑罚方法中最严重的一种。纵观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以成文法的方式废除了死刑,而中国作为东方大国至今还保留死刑的适用,归根结底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例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所以基于这些原因,是不可能在现阶段实现废除死刑这一目标。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适用死刑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久而久之人们开始慢慢意识到死刑所具有的诸多弊端。因此,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和运用相关的刑事政策来对死刑的限制适用作出政策性的指导和约束。故意杀人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这一章犯罪中作为最严重的犯罪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也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如今在废除死刑和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背景下,死刑的限制适用是我国最明智之举。而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从人权的角度出发是保护了被告人基本人权,即生命权;从我国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符合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从长远目标看,为我国最终实现全面废除死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是,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死刑的法条设置得过于简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把握量刑的标准,不利于实现死刑限制适用这一目标。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关于正文部分,笔者将分为三章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述,主要介绍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现状、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司法现状以及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意义。其中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现状部分主要有罪状设置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和法定刑配置的顺序不妥当;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司法现状部分介绍法官的影响因素,即法官首选适用死刑、法官过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法官量刑时考虑民愤和社会舆论过多;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意义部分包括是废除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完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和有利于培育、塑造普通大众的宽容情感。第二章论述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依据,主要是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理论依据包括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刑罚的效益性要求。政策依据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我国的死刑政策。第三章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举措进行论述。主要包括基于量刑角度的限制和基于工作机制角度的限制。基于量刑角度进行限制主要包括引导民意、被害人过错、被害人的谅解、义愤杀人;基于工作机制角度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