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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是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人体器官是人类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载体。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使众多器官受损或衰竭的患者有了重新恢复健康的可能和希望,与众多患者迫切需求相对的却是供体器官的严重短缺,在这种供需极不对称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为攫取巨额非法收入,疯狂进行贩卖器官、盗取尸体器官等活动,形成了一条罪恶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链条,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侵害。为惩治和预防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早于我国各自采取不同立法模式制定刑法规范,对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无资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走私人体器官等行为作出刑法规制。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打开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规制的新篇章。2012年以来由非法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而引发的“全国最大卖肾案”、“17岁少年卖肾案”等恶性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不够大,还需要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研究。本文试采用归纳总结、对比分析等方法,在对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人体器官移植原则、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概念、域外相关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相关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刑事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包括对有关刑法规范及时做出司法解释、增加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增加单位犯罪、增设无资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罪、改进相关犯罪立法模式等。力图通过以上探讨,寻求用刑法规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达到准确打击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维护人体器官移植正常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