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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性化作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法律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一种行为规范,没有法律的社会将是难以想象的,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也是不容置疑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人才是制定、实施、执行和遵守法律的主体,人的主体性决定了法律必然是由人来掌握并为人服务的。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人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自发的创制并选择了法律,其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够为自己服务,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这一点看,法律天生就具备了人性化的属性。随着法律制度不断的发展演化以及现代法治理念的提出,法律人性化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构成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法律的人性化也就意味着法治的人性化,人性呼唤法治的出现,法治又反过来为人性服务并引导人性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一种人性与法治的良性循环,这也应当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正是以行人闯红灯这一社会现象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人性与法律以及法律人性化与法治的关系,以期为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提供可行的建议。首先,在表明人性与法治拥有共同渊源的基础上,对法律人性化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对其价值内涵进行分析,旨在强调人才是法律与法治的核心,是法律与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应当关注、尊重和张扬人性,而不是压抑、束缚甚至扼杀人性,这是法律的正确选择也是法治的应含之意。其次,通过对中西法治发展历史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西两种不同形态法治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由于对人的本性有着不同的认识,西方直接选择了类似于现代法治的方法,使人们的关系建立在契约式的法律之上,以利换利,以恶抑恶;而历史上的中国则更多的依赖于建立在人性善理论基础上的伦理道德体系,强调人的自律,法律只是为道德服务的工具。这就要求在中国这种特殊环境下建设现代法治时,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方能使之保有自己的特色。再次,从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看我国在法律人性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表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否则,中国法治的发展不但要经历更长的时间,甚至还可能出现停滞和倒退。最后,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在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之后,法律和法治的人性化就必将得以实现,人性也必将在法律的正确引导下得到充分的张扬,最终达到人性价值目标与法律价值目标和谐统一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