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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政策和监管的侧重点发生了巨大变化,宏观审慎政策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在全球推广开来。其中,巴塞尔协议得以重新制定,增加了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和逆周期调节的特别要求,并进一步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宏观审慎思想。商业银行是宏观审慎的重要作用对象,但其盈利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宏观审慎的要求和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之间有所权衡。因此,商业银行有动机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或金融创新等方法进行监管套利,方法之一便是同业存单。2013年,我国的同业存单业务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而重启,一方面,其发行方式标准化、定价规则市场化、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等特性使同业存单有望替代同业存款;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存款荒”来临,当时同业存单因不被纳入同业业务监管考核的范畴,成为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加之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尽管目标不同,同业存单还是受到从大型商业银行到中小银行的一致青睐,这些主体通过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资金委外寻找利差,从而实现监管套利。本文梳理了我国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厘清了市场现状,对其近年来所受监管的变迁进行了归纳总结,力图在此基础上探寻宏观审慎政策影响同业存单的机制,循其监管套利链条,分析不同主体、不同环节的监管套利路径,从而探明宏观审慎对同业存单监管套利的影响机制。综合以往文献来看,学界对我国同业存单尤其是具体监管套利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不利于监管当局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加之相关监管政策出台较晚并在不断完善,目前针对同业存单监管套利的文献主要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还不够丰富。基于此,本文从同业存单入手,通过实证方法定量研究宏观审慎政策对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影响,以进一步丰富监管套利和宏观审慎政策这两个领域的研究。本文通过构建宏观审慎与监管套利的代理变量,使用我国商业银行2013-2021年间的年度微观面板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对实证模型进行估计,定量研究宏观审慎政策对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影响。其中,宏观审慎变量由一系列政策工具共同构成,根据作用对象不同分为五个变量;监管套利变量通过将同业存单业务分解为融资需求与监管套利需求,使用回归残差方法构造。在实证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宏观审慎工具体现出的异质性,以及“双支柱”政策是否对同业存单监管套利具有更显著的抑制效果。实证结果表明:以同业存单为例,宏观审慎政策在抑制商业银行监管套利行为时具有显著作用,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第一,针对借款人和银行信贷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能够显著抑制同业存单监管套利,即监管机构使用相关宏观审慎工具,限制居民债务,降低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使商业银行控制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速,则市场信贷总供给有所下降。伴随着市场上贷款定价上升,这时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也同步提高,直接作用到监管套利的利差空间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监管套利行为。第二,宏观审慎政策具有显著的异质性效果。以农商行和城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对同业存单的发行和监管套利具有强烈的需求。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在客户数量和质量、网点数量和区域、品牌方面的资源禀赋以及我国央行当下投放资金的主要方式给予大型商业银行更多获得低利率贷款的机会,五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同业存单业务上受到宏观审慎政策调控的程度微乎其微。这说明由于不同银行在同业存单监管套利链条上的需求不同,因而其监管套利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在资金融入方面具有优势,同业存单发行规模较小,政策工具效率有限;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主动扩大负债来开展业务,同业存单发行规模较大,因此对宏观审慎工具的调节更为敏感。第三,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共同组成的“双支柱”调控框架对同业存单监管套利的调节效应更加显著,即负向调节效应。其中就货币政策的调节机制而言,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央行当下投放资金的主要方式给予大型商业银行更多获得低利率贷款的机会,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低息存款和各类借贷便利获取廉价流动性,进而将资金投向利率更高、期限更长、发行人信用评级更低的同业存单,即用已有的流动性向同业存单寻求套利机会。由此可见,货币政策的调节方式主要是直接作用于监管套利的利差空间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监管套利行为。货币政策紧缩,存款基本利率上升,进而推升货币市场的拆借利率,最终压低期限利差和信用利差,进而影响同业存单的监管套利。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三方面的政策启示:第一,由实证结果出发,当具体业务体现出影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时,宏观审慎政策应当突出监管重点,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政策,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根据监管制度的空白、漏洞、差异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是有必要的,但同样应当注意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间的平衡,给金融创新留下向好发展的空间。第二,针对宏观审慎政策的银行类型异质性效果,一方面应当在宏观审慎的思路下,探索具有不同风险类型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对市场现状及相关参与者的业务实践实时跟进,认识到不同类型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现状、角色和对改变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了解不同机构、识别具体风险的基础上,必须针对各类银行的特点,因地制宜,让各类银行都在各自的市场地位上发挥优势,共同为金融稳定发展助力。第三,从“双支柱”较之单一宏观审慎政策更为显著的效果中,可以看出政策间的协调配合无疑为金融监管指出了一条大有可为的道路。监管体系中不同政策框架间应当通力合作,认清尽管相互独立但更应互相配合才是“双支柱”政策框架的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