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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孕育的时代背景下,科技创新逐步成为国家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具有极强独占性的权利,必将成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有力武器。而作为知识产权立法核心的专利权制度,因其具有更强烈的垄断性、更突出的创新性和更直接的经济性,将会是科技成果的最有力的保护工具。不过,正是由于专利权的这种垄断性和商业性,很容易导致权利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使用权利,从而限制同行业对手的公平市场竞争。这是有违专利制度的立法初衷的。对此,专利法中先用权制度则能够很好地对抗过度使用的专利权,维护市场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先用权人的权利。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通过对王孝忠诉中高公司专利侵权这一真实案例的描述,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先用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如何合理界定先用权的“原有范围”的确立,以及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的评析,来说明我国先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先用权制度的理论概述。本部分以先用权的概念、法理基础为依托阐述了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即合理平衡先用权人和专利权人的权益,以及鼓励科技创新和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同时,通过对当前理论界有关先用权性质的独立权利理论和抗辩权理论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两大主流观点各自的偏颇及合理之处。第三部分对我国先用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本部分主要从我国先用权制度中的技术范围、技术来源、必要准备和原有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各学者的观点及司法实践引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未清晰地规定是否包含“等同”的技术特征,没有明确技术来源的范围,必要准备的选择性要件不合理和“物质要件”要求过高,原有范围过窄等。同时,针对前述的不足笔者表明了所认为应当改善的方向。第四部分对域外先用权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本部分通过对日本、美国、德国先用权的概念、立法规定、权利范围、成立条件的归纳总结,对比得出域外先用权制度的立法相比我国的合理之处,从而为弥补我国立法不足提供有益参考。第五部分系我国先用权制度立法完善的构想。本部分在前述各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先用权立法的问题概述和弊端分析以及国外立法合理性的阐释,得出我国先用权制度的修正目标,并以此为指引提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修改建议。本文主要借助典型案例对先用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并加以分析、讨论;同时借助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力争透彻地阐明我国先用权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