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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是社会文明的产物,它的原初意旨不仅在于帮助残疾人恢复健康体质,重塑生存意志,更在于开发新的社会联系,加强残疾人的社会参与,使其不至于被孤立在现代文明之外。然而,伴随着当代体育运动规模化和多元化的发展,残疾人体育,尤其是残疾人竞技体育领域之中出现了诸多严重的道德问题和伦理困境。要实现残疾人竞技体育的道德困境突围,对其进行一个全面的伦理审视和价值重构成为理论上的必需。对残疾人竞技体育领域的伦理审视,包括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理论上,残疾人竞技体育面临的困境是竞技体育伦理理论和一般正义理论中残疾人地位的缺失。现实上,残疾人竞技体育面临的困境是残疾人在竞技体育活动和一般社会活动中实际话语权的缺失。残疾人理论地位的缺失,反映在竞技体育伦理理论方面的直接表现是理论上的空白;反映在一般正义理论方面的表现则是以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典型正义观中对“弱者”概念与内涵之界定的局限性。残疾人在竞技体育活动及实际社会生活中话语权的缺失,则集中表现为主体性与公民性两方面话语权的缺失。主体性与公民性的缺失意味着残疾人作为现代社会个体的基本身份特征的丧失,也是其存在的实在社会性根本保障的丧失。要重建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所代表的广大残疾人群体的主体价值,就要具体到残疾人体育竞技的实际活动过程,对其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两个层面进行深刻的伦理反思。对其目的价值的反思,可以胡塞尔的“生活世界”理论为学术资源,对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中贯穿的科学理性和人的生存意义的误解与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倾向进行批判,从而最终打通残疾人竞技体育领域内要处理的残疾人“现实世界”与“意义世界”两个“生活世界”层面的关口,使残疾人竞技体育的目的价值追求达到能够影响社会人文精神并超越历史事实的生命价值真谛向度。于是,对残疾人竞技体育的无限制的科学解析模式要受到约束,器材的不断高科技化、运动与训练的生命科学与神经科学导向、赛事的商业化与国家荣誉模式等都要受到限制。对其手段的反思,可以纳斯鲍姆的“能力法”理论为学术资源,对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过程中关涉残疾人主体性与公民性的细致内容进行条分缕析,从而使“生活世界”目的价值在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过程的现实化路径得以明确,由此,得出更加道德地遵循了“人”的本质的、一以贯之的残疾人竞技体育之价值引导原则。在“生活世界”目的价值和“能力法"手段价值的共同规定下,可以归纳出残疾人竞技体育的两条社会性价值引导原则和两条个体性价值引导原则。其中两条社会性原则是指人道与关怀原则,个体性原则是指康复与自强原则。社会性与个体性价值原则之间的互赖统一关系大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因为一方面,要重建残疾人竞技体育领域残疾人的主体性与公民性,残疾人自身的康复与自强是两项基本的要求;另一方面,残疾人完整的、具有正常社会创造能力的生活的实现靠自己是不够的,还得有一种人道的社会氛围来保证其基本权利诉求的社会制度代理,以及一种关怀的社会氛围来保障这种代理下权利内容和质量的提升,两者合起来就是一种残疾人主体性与公民性恢复的整体社会道德环境。在一种积极宽容的社会道德环境中,相对于健全人而言的,主体完整程度存在缺陷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所代表的残疾人群体,其实践与理性的能力得到一种代理补偿,话语权的实现就有了外在的保障,因而可以在其竞技和其他实际社会生活过程中更加转向自身,面对“自身的问题”。“自身的问题”就是“回归生活”,这是残疾人竞技体育社会性价值原则与个体性价值原则的交点。残疾人竞技体育“回归生活”,也就意味着残疾人竞技体育要更加面向残疾人群众体育,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的普及,引导残疾人群众体育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