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视野下的清末《公司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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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公司律》作为清末修律宏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颇受学界关注。本文拟通过对《公司律》立法背景、法典主要内容以及法典实施效果的研究,探悉此次立法的经验教训,以期对现时代的公司立法能有所裨益。  在《公司律》颁行之前,中国的商事组织已经开始采取了公司形式。同时,开明的统治者也希望通过公司立法促进中国工商业的大发展,以挽救清末政治统治的危机。这些因素构成制定《公司律》的重要背景,使得《公司律》颁布的条件成熟起来,于是在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1904年1月21日),这部法典经奏准颁行。《公司律》计有11节,131个条文。这部法典借鉴了当时西方国家先进的公司立法经验,贯穿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法理,从立法的角度看是当时较完备的一部法典。其内容包括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各事宜、董事、帐目、查帐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更改公司章程以及停闭等。  《公司律》的颁行激发了民间投资的热情,掀起了创办公司的高潮。但其实施效果并没有像统治者期望的那样明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当时公司的创办仍处于初级阶段,民间对公司律的期待不高,社会政局不稳,以及官府对公司运行的过度干预等。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公司律》的制定没有充分吸取商业组织运行中与本国国情和实际相适应的传统文化的因素,基本上背离了中国传统商业组织运行规范,造成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对该律的不适应,缺乏对《公司律》的认同感。  本文着重从法律移植的视角,剖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商事规范欠缺的原因,并对清末《公司律》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以求寻找《公司律》立法总体失败的重要原因,并指出《公司律》立法的失败对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法典所具有的参照意义。  为说明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法律移植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释,以增强论点的说服力。认为法律移植并不是将外国先进的法律全盘照搬那样简单,而应该考察法律在输出国的运行机制和实施环境,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考虑移植来的法律在本国的可利用性。即使在法律规范的差异性相对较小的公司法等商事组织规范领域,移植外国法律同样要注意与本国传统商事组织惯例、交易习惯的兼容,注意先进的、符合公司自身发展规律的外国公司立法与本国商事组织规范的契合。同时,法律移植的基本理论也成为贯穿整个论文的一个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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