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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代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律师职业属性变迁为切入点,探讨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原因和意义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我国律师制度主要组成部分的“律师法”,在经历了近30年的变迁之后,终于迎来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作为律师制度核心的律师职业属性发生了巨大变化,律师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属性变迁是否以社会现实为基础,是否适应并促进社会的发展,这种变迁的意义是什么,这些便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历史分析和实证考察,探析律师制度变迁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探讨以律师职业属性为核心的律师制度变迁的涵义。文章力求以事实说话,以逻辑说理。全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注重其它学科,尤其是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数据等资料的运用,以期提出可靠、合理的论证。本文近五万字,由引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引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缘由、理论基础。律师自由研究的缘起在于,我国律师职业属性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中促使我国律师业发生极大变化,律师权利不断扩大。选题原因在于,在所有法律职业中,律师职业是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权而能够保持自身属性的。它的发展,因为能够较多地保留自身属性或者说较快地恢复自身的属性而较少地受到国家政权性质的影响,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社会发展的程度。本文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理论。正文第一部分主要以历史的视角考察了我国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轨迹。本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而发展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变迁轨迹。并实证考察了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影响,以此说明律师职业属性的变迁合乎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并不是脱离现实生活的主观构建。律师职业属性的变迁和律师领域的发展之间的互动为研究这种属性变迁的意义提供了论证基础。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原因。本部分主要从社会转型的起始点、社会转型中多元利益保护需要和律师权利发展趋势三方面分析了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原因。对社会转型起始点的分析,认为我国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到现代型社会的转型是律师职业属性转型的根本原因;对社会转型中多元利益保护需要的分析,认为现代型社会是兼顾多元利益的,这不同于传统型社会的国家利益至上而容易忽视个人利益的情况,包括代表国家的政府、社会集体组织、社会个体都有自己不可被忽视的利益;对律师权利发展趋势的分析,认为社会发展的受惠者当然包括律师在内,律师权利发展的需要也是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原因之一。第三部分,在对律师职业属性变迁的影响和原因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析,认为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的变迁是律师自由的表现。同时,由于我国仍然处在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不利于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的律师执业困境。律师自由和律师执业困境相伴而生的现象,在社会高速转型期是很难避免的,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和律师制度现代化的产物。结论部分提出,面临转型社会新型规范意识缺失和律师权利保障落后的局面,加强立法以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性。在社会转型期间,法律制度对转型社会发展进程的保障作用尤其突出。必须继续推进律师相关制度的社会化改革,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使律师自由获得更大的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立法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摆脱律师执业困境。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行的。法制保障是处于转型期的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立法必须着眼于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