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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方成熟法律思想的介绍与研究是任何后起法治国家的学者的当然使命,本篇论文的成型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建立在对尼古拉斯·卢曼的<法律的社会学理论》一书的研习之上,对他的法社会学理论做一番比较详细的梳理与介绍,以期能对其思想脉络有大致的了解。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其思想进行介绍与研讨: 一是卢曼对古典法社会学理论的评判,他认为可以从法律的内在观点与道德基础的区分来看待古典法社会学,并选取了马克思、梅因、涂尔干、韦伯等几位代表人物做了评析,指出他们对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联系的抽象讨论之不足,而卢曼自己的观点则是,应当将法律同社会不断增加的复杂性相联系来系统阐述这些问题; 二是卢曼的期待结构理论,他重点强调了人类行为的“双重偶然性”,即每个人都能够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能够坚定地期待其他关涉的人也为自己提供了可以同样的坚定期待的模式。行为的期待之期待对于稳定的人类行为系统而言是一个基本特征且必须最大限度的在人们及其对行为的选择中一般化,这种行为的期待自身也需要协调一致,即“协调一致的一般化的规范行为期待”,这被卢曼视为法律的本质功能; 三是卢曼将法律视为社会系统的一种结构,其功能在于调节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主要被它的结构所控制,即被系统所能适应容纳的可能的环境条件的范围的预先选择所控制。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规范的一致的行为期待,承担了这样一种结构的功能。卢曼在此也对法律作为这样一种结构如何可能以及其条件和发展作了分析; 四是卢曼关于法律是一种“自我再生”的系统的理论,他将系统理论中的“自我参照”概念、进化理论以及生物学理论中的“自我再生”概念引入到法律理论中,他指出,(后)现代社会系统的基本特征是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出它们各自的功能子系统,而每一个功能子系统又各自发展出自己的沟通媒介且优先假定自身的功能并且依照这一点发展它自己的社会描述,因而后现代社会是自我观察、自我描述、自我参照、自我再生的社会,与之相适应,后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是“自我再生”的。法律系统是规范上闭合而认知上开放的系统,它生产出它自己的作为法律上相关单元的要素,并且可以只通过它自己的行为将规范效力在各要素之间进行转移,法律系统通过其组成部分的互动而维护着自身的统一性和独立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