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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是中国在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条件的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地区与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乡级基层政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治手段,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但是由于自然、历史、文化及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绝大多数民族乡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为了促进民族乡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促进民族乡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从而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之宏伟目标,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民族乡的各项工作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照顾,以便帮助民族乡人民快速脱贫致富。 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内容。税收优惠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它是主权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作为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改善投资环境、引导资金流向的主要杠杆,也是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民族乡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族乡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民族乡的迅速崛起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惠顾。 国家给予民族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也是不断变化的。国家给予民族乡的税收优惠政策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个阶段是西部大开发之前的税收优惠;第二个阶段是西部大开发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个阶段是新税法出台之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民族乡是不同于一般乡的基层政权,所以民族乡除了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能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乡人民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企业的增值税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优惠政策。 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族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族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下列作用:第一,促进民族乡企业快速发展;第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之前,民族乡产业结构的顺序为一二三,优惠政策实施之后,民族乡产业结构的顺序逐渐变为二三一。这表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工业在民族乡的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工业逐渐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乡社会事业的发展。 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政策变动太频繁,稳定性差。这不仅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不少麻烦,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第二,绝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废止,目前所剩寥寥无几。第三,大部分优惠政策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极少。这一不足之处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言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是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形式,在我国现行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低税率和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政策,而间接优惠政策可谓凤毛麟角。从多年的税收实践我们可以看出,直接优惠政策的弊端已日渐明显,无论是税收征收部门还是纳税人都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税收优惠形式。第四,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法律保障。第五,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与区域经济政策不协调。 笔者认为,完善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紧制定专门的关于民族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第二,提高民族乡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第三,调整税收优惠的手段,采用“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并举,并且扩大间接优惠”的方法。这一对策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间接优惠优点甚多,间接优惠对政府而言只是改变了财政收入的时期而不影响财政收入的总量,对于企业而言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较早地更换更加先进的机器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革新,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制度还不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如果现在就取消直接优惠势必困难重重。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并举,并且扩大间接优惠”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