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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指告知义务人就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向相对人所做的如实陈述,它体现了经济制度中的诚信原则,是保险诚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制度中的告知义务起源于18世纪的海上保险,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几乎是保险人获取保险标的危险信息的唯一途径,所以保险人对于告知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设立保险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帮助保险人获取有关保险标的危险信息,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告知义务对于完善保险市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渐渐成熟,保险人对于危险信息的获取能力、掌控能力以及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评估风险责任的负担需要重新分配以建立公平合理的保险诚信体系,《保险法》作为调控保险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险人因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也应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告知义务的理论界说,文章介绍了告知义务的起源,告知义务的含义,分析了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和告知义务的根据。第二部分是关于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此外保险合同还有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体检医师等),分析了上述保险合同主体与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关于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针对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论文详细分析了询问表制度,指出在告知的内容上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理解,客观上属于“重要事实”,主观上属于告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四部分是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是告知义务的核心问题。与告知内容相对应,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分析,阐释了告知义务人只有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具有违反告知义务行为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第五部分就保险合同主体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何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抗辩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