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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能够为工伤劳动者提供更为及时的治疗和补偿,有助于解决未参保劳动者以及在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劳动者维权难的现状,是工伤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尚不成熟,理论研究不足,实施效果欠佳,因此对该制度进行探讨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该制度的一般原理、立法现状及实施现状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一般原理进行论述,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概念和分类;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社会保险关系自动发生主义、政府责任及法定债权转移理论;同时,对我国构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第二部分,从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出发,对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立法亮点,执法难点”是学界对于该制度的普遍评价。实践中,尽管各地陆续出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但总体而言其实施效果欠佳。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四个方面:申请主体立法不完善、申请条件规定混乱且过于严苛、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政府有关工作不足。第三部分,对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日本、美国部分州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进行考察,对其立法经验进行总结:第一,其保障对象广泛;第二,资金保障机制健全;第三,申请条件较为简易;第四,保险征缴及追偿程序强制性明显。文章最后一部分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表现出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排除用人单位的申请主体资格,并将非法用工纳入其保障范畴,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主体资格;第二,规范立法并降低受伤害劳动者申请医疗费的条件;第三,通过构建专项资金、细化追偿办法及落实强制保险的方式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资金保障机制;第四,强化政府责任,促进地方实施细则的出台、经办机构的构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