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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资料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传统隐私的范围得到新的扩展。由于互联网的自由性和开放性,自然人的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和挑战。在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无论是理论上的研究,还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保护都十分滞后。对此,笔者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讨论分析,试图寻找一条保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正确途径,既可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的网络隐私权,又能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理论。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个人私事不受网络的非法传播、网络的私有空间不被他人非法侵犯,以及与网络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料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在网络上提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然人。网络隐私是其客体,具体分为可以识别的个人信息资料、个人网络活动与私人事务、网络私人领域和空间三类。网络隐私权的权利内容除了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以外还包括网络个人数据信息的选择权、维护权等各种积极权能。网络隐私权继承和发展了传统隐私权,它既具备传统隐私权的特点,又拥有广泛的财产属性等自身的特征。第二部分探析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资料的经济价值突显,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价值从单纯的人格属性价值向人格兼具财产属性价值转变。除此之外,维护网络生活安宁、捍卫人格尊严、保障个性自由发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可忽略的个体价值。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时也体现了自由、秩序的社会价值。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人们在网络上追求其个体价值,而且有助于构建一个自由、秩序的和谐网络社会。第三部分考察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到的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种规定。纵观这些主要的法律渊源,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保护片面力度不足,法律保护缺乏直接性;立法原则模糊,法律内容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的问题。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理论研究仍然不成熟;网络的飞速发展使法律的滞后性更加突出;法律意识薄弱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建议。要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确立相应的原则:首先通过利益平衡原则在网络隐私权与网络信息传播权、自由言论权、电子商务知情权以及网络社会的公共管理权之间进行平衡,寻求以最佳的方式来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然后通过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控制与支配等具体原则的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对国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进行利弊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强化政府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确立行业自律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政府立法保护为主,行业自律和技术保护为辅的综合模式,此外还要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