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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内在的缺陷和责任承担的不足,使之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鲜少诉诸的一种救济方式。本文通过分析裁决执行过程涉及补偿的案例,即“日本酒税案”、“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和“美国棉花案”,探讨了补偿局限性和新的发展趋势,并深入分析了补偿自身特征可能导致的功能性缺陷,也就WTO成员和学者提出的改革建议分析利弊。在1979年GATT达成的《争端解决谅解》中,首次出现了补偿的概念。不同于一般国际法上的补偿,WTO范畴内的补偿具备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临时性。补偿必须在败诉方执行裁决后立即终止,而且补偿的实施期限不能是永久的。二是补偿的自愿性。因为补偿的非强制性,在补偿的安排上,专家组、上诉机构都无权作出有关强制性补偿的裁决,而且达成补偿协议也不需要得到DSB的授权。三是补偿通常为非金钱方式。传统的GATT/WTO实践中,补偿通常是败诉方以关税减让、提高进口配额或扩大市场准入等降低贸易壁垒的形式实现。四是补偿通常不具有追溯性。如上所述,DSU对补偿的形式和标准均无明确规定。但是从WTO实践来看,多边贸易体系中的补偿往往是不溯及既往的,而是通过对未履行DSB裁决和违规措施继续实施期间而产生的利益损失或抵消进行补偿的方式维持成员国权利和义务之间应有的平衡,保证将来的竞争条件。补偿独有的的特征使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就补偿的临时性原则而言,补偿并不能取代WTO裁决的执行,被诉方履行裁决的义务依然存在,被诉行为的非法性也并没有消失,如果这种情况在多个案件中蔓延,会产生连锁反应,最终有损于WTO体系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此外根据DSU规定,补偿应当给予非当事国最惠国待遇,从而普遍地惠及其他所有成员,这样败诉方真正承担的补偿水平往往会高于专门向胜诉方提供补偿时的水平,使补偿的适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此外还有第三方问题。这是补偿在非歧视基础上适用带来的副作用。在补偿使得非当事的第三方普遍受益的同时,也有第三方认为当事方的约定给它们带来了损害。在接下来的案例中,“日本酒税案"是WTO中第一个涉及补偿的案例,该案中日本败诉,与胜诉方约定日本在两年内修改税法,执行WTO裁决。日本对获得这两年过渡期给予补偿。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中起诉方是欧共体,应诉方是美国。最终美国败诉,并与欧共体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临时性解决方案。美国版权法案是WTO历史上首次引用DSU第25条仲裁程序来判定损害水平,也是首次以货币形式来支付补偿,这对补偿的发展和改革有着极大的实践示范和参考意义。而在美国棉花案中巴西起诉认为美国实施违法的农业补贴,美国败诉。胜诉方巴西在获得报复授权后愿意暂缓实施交叉报复,美国则提供临时性的过渡补偿。该案是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报复转补偿的一个典型案例,体现了补偿较之于报复更加合作、互利的优势,可以预见补偿将有更加广阔的用武之地。补偿的改革方面最具有争议的是金钱补偿。金钱补偿与非金钱补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不仅仅是形式不同。金钱补偿能够部分抵销被诉方获利产业得到的竞争优势,从而阻碍被诉方采取违法措施以获取对于起诉方同类产业竞争优势目的的达成。但是另一方面,若是在金钱补偿的情况下,作为被诉方的小国家败诉,原告大国胜诉,小国似乎也不能保证履行补偿义务。另外还有学者提出追溯性补偿,其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如何计算出要补偿的已失去的贸易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