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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刑法分则在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且为了实现对以后无法预测的多样化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制,设定了兜底性条款。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参与市场经济的经营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与包容程度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生效成文法规出现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应对此问题,司法机关一般采用引用兜底性条款定罪量刑的方式处理案件。兜底性条款具有概然性方式作规定的特征,对法官适用条款提出较高要求。同时,伴随公众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对法律公正性的格外关注,法官引用兜底性条款如果存在不精确的问题,就会引发普通大众的广泛关注,进而发展为社会问题。发生于2017年的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就是此种问题的典型。上述案例经过传媒的争相报道后,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这个案件的报道出发,普通大众与专家学者就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应如何适用展开了一场热烈的社会讨论,也引发了学界对该罪名的研究热情。笔者试图从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入手,探寻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期望为该条款在实践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建议。引言与结语除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例介绍。两个案例是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与林某、冯某甲非法经营二审案,主要对其案由、各级法院审判结果与判决依据进行说明。特别提出两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第二部分,具体说明适用兜底性条款时出现的问题。结合第一部分两个案例,提出该条款在法律适用时出现的两个问题是:解释条款定罪欠精准与适用条款量刑欠精准。第三部分,分析兜底性条款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成因。指出条款的高度抽象性与概括性、司法解释的空白与标准的不统一与司法个体的差异性是导致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法律适用出现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解决兜底性条款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首先,限定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其次,规范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最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