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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问题的探讨,商标事实共存是指除了法定共存和约定共存之外的,法院通过终局裁判形成的商标共存类型。基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商标近似判断的主观性等多种原因,近似商标的事实共存已成为市场中的常见现象。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共存制度作出任何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以“市场格局论”指导商标事实共存的裁判模式。现有研究对商标共存制度的渊源、法理基础、表现类型及制度构造等方面均进行了探讨,但对于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要件和适用限度等问题上仍存在争议,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以《商标法》立法宗旨和商标事实共存制度的价值理念为指引,深入研究我国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我国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现状及问题”,通过对现有规定和司法案例进行梳理,指出目前我国商标事实共存制度的主要分歧在于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总体来说,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明晰的适用限度,使得司法实践对于“市场格局论”的适用范围、适用要件和判断时间等问题上均存在争议,造成司法裁判逻辑混乱。究其原因,在于对商标事实共存的制度理念及构成要件等问题上把握不够深刻。第二章“商标事实共存的正当性解读”,论述了商标事实共存制度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主要包括三点:其一,维护商标使用价值。商标共存理论起源于保护善意使用,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其二,追求公平与秩序价值。商标共存旨在维护经善意使用形成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安全,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其三,追求社会各方利益最大化,在近似商业标识冲突案件中,通常存在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后善意使用者以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善意共存制度有利于帮助社会各方利益保持平衡,并最终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第三章“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要件辨析”,探讨了法院通过终局裁判认定商标共存的保护要件。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应当以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相协调为前提,并遵循“近似+混淆”的冲突处理标准。除此之外,其认定要件还包括主观善意和客观商标使用两方面,从而证明后来者已形成足以和在先商标相区分的客观市场格局与秩序。第四章“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规则完善”,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商标共存的认定要件及适用限度方面的完善建议。为了统一司法实践对于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尺度,应当把“市场格局论”上升为立法规定,并通过对适用范围、认定时间以及使用条件等方面的规制,达到尽可能减少近似商标共存可能对在先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产生的不利影响。此外,本章还对在后未注册标识的规制问题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善意共存问题进行了研究。总之,商标共存现象作为客观事实,法律需要回应相关利益主体的现实诉求。本文主要对商标事实共存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便于统一商标审查部门的标准以及司法机关裁判的尺度,亦有利于市场主体作出合理的市场预期,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