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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的救济问题已经引起国内众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极大关注,他们也提出过诸多制度建设构想,但从现实来看,虽然国内许多地方出台了地方性的救济政策,也有甘肃、无锡等地制定了地方人大的法规或政策,却依然没有妥善解决被害人国家救济难题。本文对救济不到位、救济效果不显著及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现象进行剖析、提练后指出,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救济机制存在源头上的缺陷。现有救济机制确定救济对象的条件过于简单,仅仅以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是否存在困难为条件,未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科学分类,区别救济,因而无法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屡发不止。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应依据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遭受侵害作为依据,将被害人分为有过错被害人、无过错过错被害人和为维护社会公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三类,再结合被害人的生活困难程度予以区分救济。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应当予以最低限度的救济,使其解决基本生存难题;对于无过错的被害人,应当予以广泛的救济,使其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并以达到或接近其受害前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对于为维护公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不仅仅从物资上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还应当从精神上予以褒奖,以恢复其受害前的生活水平为基本要求,以高于其受害前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并在其它政策,如就业、子女上学、入户等方面予以倾斜,只要其所提要求合理,就应当尽量满足,使全社会认识到维护社会公益、弘扬正义是一件可引为终生自豪的善事,进而掀起学习风潮,净化社会风气,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