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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乃为保障人民对抗违法的公权力侵害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1它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形成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通过设立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一种是由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传统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追溯至1909年,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法规范始于清末修律时草拟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民国初年颁布过《平政院编制令》及北洋政府《行政诉讼条例》,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选择了单独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模式,才确定了中国近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主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行政诉讼法规范,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是行政诉讼制度专门化的体现,更折射出国家对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一度发挥着三项基本职能:保障行政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察行政机关之违法处分或决定;为人民申诉和请求行政赔偿提供依据。即便于今日翻开布满尘垢的它,其光芒依然夺目,我们不仅会受益良多,也会不由自主地为当时先进的立法所震撼,以至于台湾地区将这部法律沿用(经修正)至2000年。但目前学术界对这部法律的研究多是将它作为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历程的一个阶段被提及,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还未可见。本文则希望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的分析,剖析总结这部法律的价值与存在的问题,并得出破解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参考建议。本文内容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来源、选题意义、文章的写作思路,初步阐明写作背景和目的,同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进行总括性的介绍。第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概况”分别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和迁演情况两个方面阐述了该法的由来与发展,交代了该法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和该法实施的政治环境,辨明了该法的性质和地位,也梳理出该法对前法的承继与其后的变更。一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32年,时值南京国民政府基本统一中国版图,结束军阀混战,政治较为稳定平和。这也为该法颁布之后何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释因。同时,这一时期内外思想交流频繁,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传入中国,人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这为该法的产生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行政裁判司法化的发展又为该法的编撰播下了理论的火种。再者,从清末《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到北洋政府《行政诉讼条例》,行政诉讼立法活动在我国已有初步实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正是在此基础上几经争论承继和修改而成。第二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文本分析”,首先从外在结构的角度对该法于六法体系之公法体系定位和不分章节的立法形式进行了分析。其次,结合该法文本内容对该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行政诉讼之审理过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再审、执行及诉讼费用问题加以了详细分析。再次,通过与外在价值对比,重点分析了该法的内在价值:参与、公正、法治。最后,对三民主义立法原则与该法规范之间统一和冲突的关系分别进行了阐明。第三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通过数据统计及对比,从三个角度对行政法院案件受理情况分析,得出行政法院受案总数是平政院受案总数的四倍多;原告数量越多的省份其经济和法治水平越发达;法人为原告的案件占比较大;原告胜诉率较高。通过解读典型案例的判决主文还原当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情况,并结合现代行政诉讼法理论对其加以评析。由第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得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深度涉及法律审和事实审,行政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并直接变更行政处分,法律适用规则方面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由第二个典型案例得出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的诉讼权能有所区别,行政法院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倾向。由第三个典型案例得出司法权主动监督行政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还没能被很好地识别,老百姓的诉讼心理多停留在“洗刷冤屈”,“权利意识”并不十分清晰。第四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研究之归结”从历史性创新与突破、现世观照与功用以及对后世的不良羁绊及教训三个角度分析了该法对行政法治的追求与实践。首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规范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为:规定了行政法院为唯一的行政诉讼审判机构,创设了行政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判例制度;突破先例规定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率先作出了经审查后允许撤诉的规定;增加公示送达的规定,并赋予非法人团体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该法的适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创新表现为:完善了再审“证物”的规范,扩展了判断行政处分是否合法的依据,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分的概念。其次,揭示该法在限制行政权力、维护秩序、保护人民权利、增进社会和谐四个方面的现实观照与功用。当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全国仅设一所行政法院、仅允许撤销之诉、诉愿前置的规定也对后世产生了不良羁绊,由此教训得出应该科学设置审级和审判组织,增加诉讼类型和与之相应的裁判类型,诉讼前置程序应留有选择余地。“结语”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进行总体归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从颁布之初的27条修改至30条,不分章节,共计千余字,主要条款可归结如下:行政诉讼主体、受案范围、审理、判决及执行、诉讼费用、诉讼程序规范。笔者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法》程序规定和实体审理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该法的适用对监督行政机关活动,救济人民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2、该法开创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之先河。3、我国行政诉讼判例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伊始。4、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适用范围最广的行政诉讼法。5、该法的适用证实了行政法院制度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借鉴该法的成功经验得出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参考建议:1.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中写入“解决行政争议”,并以此作为拓宽受案范围的起点。2.设置隶属最高司法机关的两级行政法院,并按地域情况设置分院,保留两审终审制,两级行政法院的人、财、物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直管,以此保障行政审判独立性,帮助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3.建立行政诉讼判例制度,增加行政判例为行政诉讼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