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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世界上医疗界普遍承认“医疗损害无处不在”,医疗损害一旦发生就会随同产生损害填补问题。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性,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获得实际赔偿,容易造成医疗纠纷。因此,医疗界和法学研究者都希望通过风险转移制度达到填补损害和转移风险的双重目的。实践证明,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制度,目前主要有以社会保险形式出现的以瑞典等北欧五国为代表的“病人赔偿保险”以及新西兰的“医疗意外补偿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建立对资金的要求相当苛刻,我国尚不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形式的医疗损害填补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起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医疗风险转移方面主要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但是,因为该保险制度其存在保费高、保障力低下的严重不足,一直没有受到医疗界的认可。因此,如何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风险转移模式就显得更加复杂。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与日俱增,医患矛盾有激化的趋势;特别是随着立法的完善,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与幅度呈现扩大的趋势,医疗机构承担着越来越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保证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根据我国的医疗体制及社会经济条件,本文在借鉴国外几种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害和将医疗机构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为出发点,试图建立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医疗风险转移制度——医疗责任相互保险。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现状: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二、概括介绍我国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三、指出我国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并指出这些不足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侵权责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有关。文章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侵权责任的危机以及侵权责任的扩张对解决医疗损害所起的有限作用,说明侵权责任存在制度性的缺陷。针对我国的实际,重点介绍了:一、医疗过错推定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二、我国尚不具备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社会经济条件。从而进一步说明必须在侵权责任体系之外寻求医疗损害赔偿替代制度——医疗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种种外在原因以及该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严重不足,国内的医疗纠纷仍不能通过它达到有效缓解。带着这个问题,文章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从法理角度分析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为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