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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普及和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分享资讯的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道德和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指导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网络侵权案中是否仍然适用?对此,各国理论界提出了不少新理论,主张摒弃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原则,针对网络的特点在管辖立法上创立截然不同的新规则;而作为网络经济最为发达,同时网络侵权司法实践经验也最为丰富的美国法院也在一系列判例中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基础逐一发展出越来越细化的管辖适用规则。本文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综合评述了各种新管辖理论及美国的判例规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最高院有关网络侵权纠纷管辖的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提出:地域管辖必须尊重网络时代对网络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不能脱离传统的侵权管辖规则,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依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并据此对我国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