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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人性的变化,各种新型贿赂犯罪层出不穷,当下各新型贿赂犯罪具有主体复杂、条件含混、形态多样、方式奇特、内容多变以及性质难辨认等新特点,令人防不胜防,所以刑法修正案对这类型案件都非常侧重。然而受贿案件却依然层出不穷,而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趋势,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不利于公正社会的形成。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利害的关系人借款成为当下受贿案件新的一种形式,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都能构成受贿罪。故如何界定此种新型受贿罪的认定条件,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刑法量刑体系,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近几年,借款型受贿作为一种新型的贿赂方式,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借款型受贿是否能构成受贿罪,在学术理论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有着广泛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观点展示,对国家工作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的界定进行阐述,并对受贿罪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从而明确借款型受贿行为的性质。一方面可以开阔视野,提高对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制度的认识与思考;另一方面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各种困境和难点,提供借鉴与参考。本文大致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和案件评析部分;第三部分为思考和建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