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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被害人学以及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由以犯罪人为中心,逐步转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加广泛,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核实证据、揭露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要通过这一环节予以实现,因此,被害人对庭审程序的参与对于保护被害人权益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际情况,通过对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的研究,明确被害人在庭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进一步对我国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进行制度上的完善,以达到在庭审程序中兼顾被害人权利保护和诉讼合理性的双重要求。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对立法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以及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具有合理性,但被害人不承担明确的出庭作证义务有违直接言词原则,有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过于极端化之嫌。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进一步分析了造成该现状的原因。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主要表现为:被害人基本不出席庭审;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相关权利保障缺失;被害人陈述一般不经过庭审质证。本文通过对上述现状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造成现状的原因是多种的,主要包括了立法上的原因、诉讼观念上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以及制度上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被害人参与庭审程序的制度完善进行了阐述。首先,本文介绍了完善被害人参与庭审制度的国际背景,以期为我国具体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接下来,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完善被害人参与庭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庭审制度的构想,其中包括了完善的总体方案以及被害人对现有庭审程序的参与规则和量刑程序改革完成后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