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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案例在长时间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检验中逐渐趋向于以“合理性原则”代替“本身违法原则”。而学术界也是更多地倾向于对转售价格维持作出合理性的解释。但无论是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合理性解释还是对其违法性的解释都只是放在单一价格定价的框架下分析,忽视了由于消费者异质性因素导致的价格歧视的情况,以至于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还未在歧视性价格框架下形成体系。而即使有学者(Yongmin chen(1999))真正注意到转售价格维持与价格歧视的联系,由于其旨在研究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动机,因此简化了模型,对消费者层面的交通成本因素并未做考虑。本文则在其研究基础上进行拓展,引入交通成本这一变量,并旨在分析以下问题:一是在价格歧视的框架下制造商是否依然存在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动机;二是其实施的具体动机;三是当存在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动机情况下,消费者搜寻成本这一重要变量对转售价格维持实施效果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在这些问题的引领下,本文进行了由浅入深的分析。首先建立了一个简单模型,初步引入消费者搜寻异质这个假设,在消费者效用分布一致且呈均匀分布、以及只存在两个寡头零售商的假设下,利用豪泰林模型对转售价格维持实施前零售市场均衡和制造商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时的均衡进行了分析,对前两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其次,由于基础模型仅是为后面分析提供基础理论思想和研究框架,因此,还需在一般化其重要假设后做归纳性的分析。本文在简单模型基础上,假设消费者效用分布不一致且各自的分布函数具有一般性以及零售商延伸为n个时,利用圆周模型依次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总结性的回答。在综合本文的分析后,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引入交通成本因素后,在消费者效用分布函数满足(33)式的单调风险率条件下,制造商仍然有激励实施转售价格维持,但是实施的可行集合却由于交通成本的引入而变小;二是当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实施的必要性时,其实施动机是为了消除交叉需求弹性效应导致的三级价格歧视,而维持基于消费者保留效用不一致的三级价格歧视,此时,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都是可行的;三是交通成本的引入对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前后的零售市场均衡价格及制造商利润以及社会福利都有了重新的影响,而其对转售价格维持实施效果的影响程度需要联系两类消费者效用分布函数性质、以及两类消费者分布比例来具体确定。根据结论得出的政策含义为:尽管价格歧视从经济效率上来说是能够促进社会福利的,而制造商利用转售价格维持阻止零售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歧视行为看似是反竞争的,但是还需要根据反垄断执法目标导向来确定。由于反垄断执法目标一般是依据消费者福利来执行,而社会福利导向与消费者福利导向是一致的。本文分析表明制造商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后的社会福利并不是绝对减少的,其还需要根据两类消费者分布比例以及消费者效用分布函数性质来具体确定,因此,对于价格歧视框架下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情况,其是否合法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