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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救济是一项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与现阶段法治环境的发展模式与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相匹配。现行法律上的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模式与机制既体现了一国法治环境的发展,也体现了人权保障工作理念的推进。笔者将未决羁押救济制度作为研究课题,根据其制度与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之下体现出来的基本情况,并结合两大法系国家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有益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对未决羁押的概念与分类进行阐述,解释未决羁押的涵义,进一步明确了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并从不同概念界定入手,最终将未决羁押救济的概念界定为纠正或者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侵害时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针对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特点来说,从法定性、救济权主体的广泛性和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方面阐述了其所在内涵。最终引申出其具备的人权保障价值、正当程序价值、权力制衡价值和维护宪法权威价值对作为最基本的人权的维护。
本文第二部分从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救济制度入手,剖析出两大法系国家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现状。其中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令状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羁押司法复查制度。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未决羁押救济制度共同点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相应建议。
本文第三部分从未决羁押救济权主体、程序与期限三方面介绍了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现状。从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规定现状折射出存在的问题。具体为表现为我国主要的救济权主体检察机关的中立性不足、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不健全、未决羁押救济期限规定不明确与未决羁押救济程序等导致我国现阶段羁押权的滥用、“羁押常态化”的现象的不断出现。笔者更进一步延伸我国传统文化与观念指引下的法治社会的形态、有关救济权的立法规定与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成熟与不完善,引申出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完善的根本性阻碍因素。
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提出将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的羁押决定权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法院,由其实施可以达到羁押救济权主体中立性效果;健全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使得未决羁押救济制度拥有另一种制度性保障,减少羁押措施的不断适用;明确规定未决羁押救济期限,在期限方面对羁押权进行有效管控;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法治环境丰富我国现阶段未决羁押救济制度。
本文第一部分对未决羁押的概念与分类进行阐述,解释未决羁押的涵义,进一步明确了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并从不同概念界定入手,最终将未决羁押救济的概念界定为纠正或者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侵害时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针对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特点来说,从法定性、救济权主体的广泛性和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方面阐述了其所在内涵。最终引申出其具备的人权保障价值、正当程序价值、权力制衡价值和维护宪法权威价值对作为最基本的人权的维护。
本文第二部分从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救济制度入手,剖析出两大法系国家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现状。其中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令状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羁押司法复查制度。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未决羁押救济制度共同点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相应建议。
本文第三部分从未决羁押救济权主体、程序与期限三方面介绍了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的现状。从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规定现状折射出存在的问题。具体为表现为我国主要的救济权主体检察机关的中立性不足、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不健全、未决羁押救济期限规定不明确与未决羁押救济程序等导致我国现阶段羁押权的滥用、“羁押常态化”的现象的不断出现。笔者更进一步延伸我国传统文化与观念指引下的法治社会的形态、有关救济权的立法规定与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成熟与不完善,引申出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完善的根本性阻碍因素。
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未决羁押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提出将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的羁押决定权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法院,由其实施可以达到羁押救济权主体中立性效果;健全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使得未决羁押救济制度拥有另一种制度性保障,减少羁押措施的不断适用;明确规定未决羁押救济期限,在期限方面对羁押权进行有效管控;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法治环境丰富我国现阶段未决羁押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