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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离婚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基于合意,对解除婚姻关系协商达成一致,并就子女及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从而消灭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协议离婚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产生离婚效果的基础,所以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处理离婚问题的自由,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又能确保当事人自觉遵行协议的内容。作为一种简单易行、高效便捷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被众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但是,在我国,由于对该制度的规定自由有余、限制不足,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如当事人草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忽视,借协议离婚逃避债务以及通谋离婚和欺骗离婚等不良社会现象频繁发生。上述现象的不断出现,凸显出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协议离婚制度作进一步探讨和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我国未来的协议离婚立法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其目的在于促成一个谨慎离婚的机制,为当事人关系的维持和恢复以及利益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法、辩证研究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并就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协议离婚制度概述。该部分论述了协议离婚的内涵和分类,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协议离婚制度的优越性,指出协议离婚具有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和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协议离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协议离婚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分析和比较,指出制度内容方面存在的异同之处,以此为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提供立法参考。第三部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规定,指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针对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社会现实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主要包括:规定结婚满一定期限后方可申请协议离婚,规定适当的离婚考虑期,授予婚姻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强化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规范离婚协议并设立公证制度,设立协议离婚无效制度,并对过错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