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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暂时适用制度是为了应对条约生效前,基于多种原因,缔约方意图提前适用整个条约或者部分条款的情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5条对暂时适用做出的规定,是对国际上已经出现的国家之间同意暂时适用条约此种实践在法律上的回应。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国际实践中暂时适用条约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却无法仅仅依靠此项条款来解决。因此,有必要对条约的暂时适用制度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为国际条约暂时适用的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方法。本文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方法对暂时适用制度进行展示与探讨,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条约暂时适用的发展历程及其内涵、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规则、法律效力以及在国际法上与国内法规则的互动来展示条约的暂时适用制度,进而提出对中国的启示。在文章的绪论部分,主要论述研究条约暂时适用的选题意义以及研究现状。研究此项专题在理论上一方面是为完善条约暂时适用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是为补充条约法机制的研究。在实践上则是为国家或国际组织解决在签署同意暂时适用条约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指南。第一部分展示条约暂时适用的发展历程及其内涵。历经从学术理论设想到制定暂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从概括性的法律规则再到构建《条约的暂时适用指南》准则草案的具体制度,清晰地展现条约暂时适用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的历史演进过程。再结合学者对条约暂时适用概念的界定与其特点,阐述暂时适用的含义。最后把“暂时适用”与“正式生效”和“暂时生效”等相似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暂时适用具备暂时性、过渡性和灵活性的特性。第二部分集中讨论条约暂时适用的存在的必要性。将赞同条约暂时适用的观点与反对它的观点进行总结与评论,从暂时适用具有的独特优势论证暂时适用存在的合理性。点明暂时适用的宗旨,结合国际法委员会收集的国际条约案例,总结条约暂时适用面对不同类型的条约在实际中发挥的不同的四项作用。第三部分则详细探讨条约暂时适用制度应当包含的具体规则。从暂时适用的主体、协议形式、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及对其的限制四方面揭示该制度的主要规则内容。其中适用主体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协议形式也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变得更加多样化,分析国际实践中的条约例子归纳总结暂时适用的时限,最后讨论实践中限制条约暂时适用的两种方式。第四部分论证条约暂时适用的法律效力。除条约另有约定外,暂时适用的条约具有与条约正式生效相同的法律效力,会产生法律义务,违反相应的条约义务也应当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同意暂时适用的条约仅对缔约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可以由缔约方约定暂时适用具有溯及力。另外条约保留制度同样适用于暂时适用制度,缔约方在缔结条约时可以提具保留来限制条约暂时适用的法律效力。第五部分研究条约暂时适用在国际法层面上与国内法规则的互动。体现在暂时适用涉及的国际法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则相互影响上,签订同意暂时适用的条约时缔约方会考虑相互之间国内法的规定,国内法对条约暂时适用制度也有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允许暂时适用,并有相关的国内法进行规定,有的则不允许暂时适用。最后还对因国内法规则对暂时适用没有明确规定而引起的国际争端进行分析,总结中国可以从中得到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