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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理论界的关注点在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犯罪行为,而鲜少对审计中介的行为进行专门研究。实践中对证券市场审计中介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案件极少。本文从实然的角度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更好地规制此类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文第一部分,证券市场审计中介犯罪概述。这部分首先介绍审计中介的定义和特征,指出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犯罪现状、特点以及社会危害,并探究对审计中介科以刑事责任的必要性。进而认为证券市场审计中介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科以严厉的刑事责任。本文第二部分,证券市场审计中介犯罪的认定:构成要件研究。从四个方面对证券市场审计中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首先针对证券市场的特征将犯罪行为中的“证明文件”、“虚假证明文件”、“提供”、“重大失实”逐步界定。其次,对主观要件的故意和过失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存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再次,通过对主体要件的分析,认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同时存在。最后,考虑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没有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存在适用上的困境,对“情节严重”重新设置,提出极具操作性的规则。本文第三部分,证券市场审计中介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第一节从犯罪形态方面进行研究,认为证券市场审计中介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如果审计中介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共谋,构成事实的共犯或者理论的共犯,但不是法定的共犯,应该按照各自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第三节研究罪数问题,主要是分析刑法第229条第2款与第163条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定罪处罚。本文第四部分,各国关于审计中介犯罪及美国萨班斯法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一节介绍各国对审计中介犯罪的规定,发现各国无一例外的对审计中介科以严厉的刑事责任。第二节介绍审计中介犯罪前沿变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概括其具体内容以及对规范证券市场的意义。第三节提出我国对国外审计中介犯罪定罪量刑的借鉴,主要从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几个方面,并认为应增加审计中介所犯罪名,提高量刑,对证券市场审计中介从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