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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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性与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基础。在公司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往往无法避免。当股东个人身份或行为破坏公司内部合作关系时,使股东间的信任产生危机,公司可能会陷入困境。公司的运转效率将受到影响,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剔除个别股东将一个打破僵局的良好方法。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包括解散公司,股份回购,或强制执行股权等多种方式,上述方式可能对股东的权益有所保护,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国外许多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制定出股东除名制度。该制度是一种公司内部冲突的解决机制,核心内容是股东除名权,从性质而言应划归为形成权。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相关规定,即使现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提到了股东除名的相关规定,却仅仅针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这种制度才可以适用。没有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整体引入,再加上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股东除名理论研究方面研究不够透彻,导致企业对股东除名条款的具体适用摸不清头绪。因此,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东除名制度相关内容是迫切且必要的。股东除名制在构建过程中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因为该制度涉及多方且容易被滥用,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能够有效避免股东除名权沦为不当利益分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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