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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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是当前中国电信业的热点和难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思考,从法律制度上对中国电信业体制改革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1993年之后,随着中国联通正式挂牌成立,邮政、电信分营,中国移动、中国网通成立,中国电信南北分营重组等,国务院对我国的基础电信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中国电信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中国电信业开始打破垄断,基础电信领域正式开始引入竞争。但是我们也看到在目前电信业市场竞争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各企业实力失衡,未形成有效竞争格局;电信市场制度结构从“政企不分”演变为了“政企同盟”等。同时,各电信运营商的网间互联互通问题也随之出现,阻碍互联互通的手段层出不穷,这些不良的竞争手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困扰着运营商、用户和监管机构。中国目前的互联互通政策虽有相关政策法规,但是主导运营商还是利用技术手段降低互联互通质量,实施反竞争行为。我国电信互联互通问题的表现形式已经从最初的“拖而不联”转变为“通而不畅”或“时通时不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非常重视电信法规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缺乏一个较为完整的电信规制法规体系。《电信法》至今没有颁布,使中国的电信规制法规体系缺乏基本框架,也影响到了对互联互通的规制。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网间互联,二是业务互通,其真正目的在于实现业务互通。从本质上说,互联互通绝对不是技术难题,也不仅仅是结算费率问题,而关键是电信监管体制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观念问题。互联互通规制关系到电信企业之间能否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政府对联网监管的基本目标是,拥有通信网络的企业必须与其他电信企业合作,对各自的通信网络实行完全联网、业务互通,使任何一家企业的顾客可以同另一家企业的顾客进行通信,以增强通信网络的正外部性。可见电信业的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监管必须遵循公平、透明、专业、独立性、诚信、可问责性和一致性原则。  英、美、新加坡这些国家在电信网间互联政策、法律监管制度及其监管机构设立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电信法律规制监管所借鉴。通过分析借鉴、比较等研究方法,我们看到我国的电信监管体制尚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目前电信监管机构是信息产业部和信产部下设的电信管理局,机构权威性、独立性缺乏;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法律层面的《电信法》迟迟未能出台;监管方式手段薄弱僵硬等。深入分析在互联互通方面,则表现为规范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对互联互通范畴内主导运营商的界定不符合国际惯例,主导运营商互联互通责任的落实不细致以及电信监管机构关于互联互通的监管制度与规则不细致。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是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行业规则,是打破垄断,形成有效市场竞争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建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一、立法方面  加快《电信法》的制定步伐,完善电信规制法规体系。《电信法》的正式出台,对于消除各种“二级”条例和地方法规的副作用,对规范电信市场的准入与管理、服务、网络与设施建设,对网间互联互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市场调控行为,乃至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具有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完善电信业竞争法律。我国于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统一的竞争法律制度初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运用到电信行业的监管与经营实践中,将推动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对于我国电信业实现电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提升消费者福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方面  建立合理的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在制定《电信法》的基础上,组建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由电信产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组成的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暂时采用部门内设监管机构的模式,待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步从部门中分离出去。它在法律地位、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财政预算、监管机制等方面相对独立,负责独立地执行法律的规定,不受外界与部门的干扰。尽管《电信法》作为电信监管的基本法对于建立电信监管制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电信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靠电信法解决电信监管制度的所有问题。《电信法》的制定,应该说只是为电信监管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要在我国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制度,还有更多的立法与执法工作要做,需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事先制定的明确规则,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管职能。  三、司法方面  在处理互联互通问题上引入司法管辖权,改善国内在互联互通问题上法律弱化的现状。应考虑引入在国外实践中被广为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责任制度”等,避免出现受害的非主导运营商往往难以取得直接的证据,造成解决互联互通争议的过程的拖沓。同时加重对妨碍互联互通的行为的处罚,除加重行政处罚力度外,规定刑事责任,并且实行对单位与自然人的两罚制。对蓄意破坏正常通信秩序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对于破坏通信的肇事者,要依据有关法律将其绳之以法。  四、其他方面  建立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中国电信业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社会公众、法律部门、政府和电信监管机构本身的密切配合。电信监管机构应扩展公众获取有关电信规制监管信息的渠道,确立公众参与制定有关电信规制法规的程序并且规范公众参与有关电信规制问题的形式。同时,我们要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监督和绩效评估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真正落实。另外,加强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就必须采取经济、技术以及法律等多种手段。在经济上,应制定合理的网间结算方法,使互联双方都能从互联中得利,实现双赢;在技术上,制定互联互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网间通信质量进行监控分析,确保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水平;在法律上,制定法规、法律,为监管机构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同时设计合理有效的协商机制,协调电信监管机构和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关系,对电信市场实行统一、高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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