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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顺应信息公开化的国际趋势,我国不断加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为满足公众对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迫切要求,需要不断加大司法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范围。当然,基于价值平衡的特殊考量,国际社会也认可包括国家安全信息等内容可以不公开。在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司法公开的法律框架下,对国家安全信息例外进行相应的实体规制和程序规制,是完善刑事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刑事司法公开语境下的国家安全例外问题,以期对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公开中国家安全例外的法治化,确保国家安全与权利保障二者适当兼顾有所裨益。除引言及结语外,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共三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刑事司法公开对国家安全例外的包容与限制。刑事司法公开是指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将实施刑事诉讼的活动对外公开的一项法律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如果公开某些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害则不应当公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刑事司法程序具有独特性,表现为案件办理的专属性、案件诉讼程序的封闭性、权力与权利冲突的激烈性。作为刑事司法公开的例外之一,国家安全例外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依据,它是基于保护人民的权利、价值权衡的结果、法治秩序构建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然而,由于国家安全例外的特殊性,可能成为滥用权力、侵犯信息自由、不法限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借口。因此,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刑事司法公开中的国家安全例外进行必要的限制。国家安全例外的实体规制必须遵循限制的合法性、相称性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等要求。国家安全例外的程序规制必须遵循不公开说理、不公开救济、一定的司法制约、宣判公开、辩护权的保障等要求。第二部分,域外刑事司法公开中的国家安全例外。首先,联和国和地区标准认可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获取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相关信息可以不公开,可以关闭程序,但必须符合民主社会的要求,不得任意武断行事。为落实国际标准关于信息权立法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公开、公开优先、严格限制例外范围等要求,必须对刑事司法公开中的国家安全例外进行必要限制。应当制定清晰而严密的例外规则,经受“三项检测”的严格考查。同时,因国家安全理由而限制信息权时,必须兼顾媒体新闻自由权的保障,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形成危险。其次,英、美及大陆法系等国都认可国家安全信息是刑事司法公开的例外之一,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权、被告人诉讼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比较而言,英美更加注重平衡国家安全信息保护与新闻自由权、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而大陆法系则侧重于对国家安全信息的保护,对新闻自由权、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有所欠缺。此外,域外经验中的许多有益制度与实践也值得借鉴。第三部分,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公开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公开中国家安全例外的现状表现为:审前程序透明度不高,审判程序简单,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且偏重于保护国家安全信息,对公众知情权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缺乏相应的关注。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于“涉密案件”存在诸多争议,国家安全信息不仅仅指国家秘密,还包括其他;二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对侦查机关如何认定案件涉密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制约机制,“案件涉密”易成为滥用权力、侵犯权利之口舌。三是起诉阶段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四是审判阶段不公开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法律并未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信息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法院是否有权审查案件是否涉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五是媒体新闻报道受到诸多限制。拒绝信息公开媒体并无救济渠道,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也无须证明造成的损害。出现上述不足的原因有,一是在价值观念上存在一种国家安全信息至上的理念,缺乏相应的衡平主义进路;二是由于国家安全信息至上理念的指导,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公开中国家安全例外的具体建议。首先,必须遵循衡平主义进路,确保国家安全、新闻自由与被告人公正审判权三种价值适当兼顾。其次,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落实信息公开优先、信息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制定严密而清晰的例外规则,将国家安全例外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具体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完善涉密案件的认定和救济程序。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保密法制建设,明确国家秘密与相关类似概念之间的区别。三是将审前阶段的信息公开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在立法上赋予法官对国家安全信息是否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及国家安全信息案件不公开审理程序,确保司法信息最大限度公开。五是加强新闻自由立法与媒体自律相结合,平衡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对媒体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应当严格控制。六要通过制定涉及国家安全信息案件操作规程,平衡保障被告人权利与保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