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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之相伴的是物证在司法证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司法证明物证时代已经到来。但物证是“哑巴”证据,需要借助各种媒介才能揭示其证据价值。司法鉴定是揭示“可疑物”是否具有证据属性的重要手段,作为它成果的鉴定意见在司法中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刑事鉴定意见具有主观性,出现谬误的可能性较大,因而在被事实审理者确认为正确之前不能直接采纳,这是对刑事鉴定意见进行认证的必要性。作为门外汉的法官只有借助辩控双方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等制度才能进行正确认证。对刑事鉴定意见进行正确认证对正确裁判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人不出庭、刑事鉴定意见认证具有随意性等弊端,这主要是由制度缺陷造成的。亟需尽快根除,否则会危及到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全球化的语境下,对其他国家的刑事鉴定意见认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将与国情相适应的部分吸收过了,这才是现实和可能的途径。本文主要运用了概念阐述、现状考察、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相关概念、理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鉴定意见认证制度进行较全面论述的,最后再针对司法现状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建议。全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包括32000余字。引言部分交代了刑事鉴定意见在刑事司法证明中的重要历史地位,法官对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的重要性,概述了理论界在刑事鉴定意见认证领域的主要分歧,简略提及了论文的脉络。第一部分是有关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的概述。笔者通过厘清鉴定的概念、鉴定意见的概念及特点,提出了刑事鉴定意见的概念,论述了它的概念和种类;通过对认证概念的探究,提出了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的概念和特点;笔者认为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的内容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最后论述了对刑事鉴定意见进行认证的必要性(包括法律的规定性和鉴定意见的主观性)和可能性。第二部分是对两大法系的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比较。首先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专家证据认证制度的论述,包括六个方面:专家证人的角色定位、专家证据的性质定位、专家证据认证的基础—交叉询问、专家证据认证的模式、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对专家证据采信与否的判断。其中着重论述了交叉询问制度和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可采性规则包括:专家资格规则、普通知识规则、基础规则、终局性问题规则、专业领域规则(包括Frye标准和Daubert标准)。其次是对大陆法系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论述,同样包括六个方面:刑事鉴定人的角色定位、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定位、刑事鉴定结论认证的基础—询问、刑事鉴定结论认证的模式、对刑事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判断、对刑事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最后是对两大法系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评价和借鉴。在对两大法系的刑事鉴定结论各自优缺点的评价后,提出我国应予以借鉴的部分。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的现状描述和提出完善建议。现状描述包括:鉴定程序启动权的归属问题、鉴定人的不出庭问题、刑事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缺乏刑事鉴定结论认证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的完善、保障刑事鉴定人出庭机制的完善(包括完善鉴定人不出庭的责任规定和鉴定人出庭保障规定)、完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程序、完善刑事鉴定结论认证规则(包括可采性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通知识规则、Frye标准、程序禁止规则)和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认证规则)。结语部分,展望了刑事鉴定意见认证的未来,提出了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殷切期望。